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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9/07/25 04:09

〔記者羅欣貞、蔡宗憲、劉力仁/綜合報導〕吃到飽餐廳未吃完罰錢,消費者可拒絕!屏東縣府消保官最近接獲民眾投訴,指到吃到飽餐廳用餐,有三盤菜沒吃完,竟被老闆要求罰六百元;消保官強調,依消保法觀點看,店家規定無效。

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游開雄表示,消保法「明示原則」,消費者到「吃到飽」餐廳吃飯,餐廳張貼「吃不完要罰錢」的告示還不夠,還必須取得消費者同意。在法律上,碰到這類糾紛,餐廳要負舉證責任,證明消費者清楚知道此一規定並同意此作法,實際上業者通常無法舉證,所以罰款無理。

客嫌太鹹剩3盤 店家欲罰600引爭執

縣府消保官程俊表示,最近有一名婦女申訴,指到恆春地區一家吃到飽的餐廳用餐,同行五人,除自助餐點也可點菜,店內貼有「沒吃完要罰錢」告示,結果點了五盤菜,因覺得太鹹,其中三盤吃不下,店家發現後,要求罰六百元。

 消費者覺得不合理,請店家把菜川燙沖淡鹹味,但還是有兩盤沒吃完,店家把「罰金」降到一百五十元,經過一番爭論,最後雖然並未罰錢,過程卻讓消費者相當受傷。

 「吃不完要罰錢」 須經消費者同意

消保官程俊說明,有些吃到飽餐廳,會在店內以文字告示吃不完要罰錢,大部分是善意提醒消費者不要浪費食物,但從法律觀點看,這樣的規定並不合理,如果店家真要罰,消費者可以拒絕。

遭申訴的業者則指出,店內提供十八道菜供消費者點餐,原本沒有罰款規定,但後來許多客人,就算只有兩、三位,還是一次就點十八道,剩很多實在浪費,才訂下罰款規定。且如果罰錢,會視剩下的份量計價,也會讓客人打包回家,在網站、店裡都有明確標示,點餐時也會向客人說明。

消基會也坦言,消費者到「吃到飽」餐廳過度取食,也不是好習慣,建議業者用更清楚的方式得到消費者同意,消費者愛惜食物,不要浪費,才是兩全其美。

 另外到餐廳用餐,還常見餐廳收服務費又收開瓶費、帳單明細不清楚或額外加稅、菜單上豐盛圖片跟實際上桌的食物差距太大等,消基會提醒,這些事情雖未到違法層次,但不合理,消費者要問清楚,避免衍生糾紛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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